西太平洋快訊




潛藏在永續與綠色經濟下的反托拉斯法紅線

文/歐陽弘

為因應環境變遷所產生的重大衝擊,全球政府均已積極採取行動,例如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即要求事業需在二○二四年一月完成首次的碳含量申報。在這波綠色浪潮下,各國環保法規的制定,將使企業的綠色轉型,已成為勢在必行的課題。企業在邁向永續發展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調整與因應作為,也極有可能誤踩反托拉斯紅線而反遭處罰。

綠色經濟誤觸反托拉斯法紅線的案例

舉例來說,在綠色思潮下,強調資源「重複利用、循環再生」的循環經濟,即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我國過去即曾有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處理業者的回收再生作業,被認定構成聯合行為而遭受上億元的罰款。

這些業者主張,他們考量廢棄物回收量超過處理量,業者無回收意願或降低收購價時,非法處理廠恐有機可趁,於是這些業者共同商議建立配撥機制,成立作業中心,由各處理廠填報庫存量、回收入廠量及處理量,由作業中心彙總後傳送給各處理廠,作為統籌調撥作業之依據。這個做法看似立意良善,但因為各業者的協議內容涉及共同約定回收之收購價格、分配處理之比例及數量,所以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的聯合行為。

除了聯合行為之外,「獨家交易條款」也可能使綠色經濟涉及違法。例如過去曾有某家廢錐管玻璃、廢面板玻璃的處理業者,在合約中要求交易相對人於契約期限內絕不委託其他廠商進行再利用處理,此外也不得申請廠內再利用及自行處理。這樣的約款,即是要求交易相對人只能與自己交易的「獨家交易條款」。公平會調查後認定該條款的實施,會減損市場之自由競爭,因此構成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故予以處分。 由上述案例可知,許多企業由於對競爭法的不了解,容易做出限制競爭行為卻不自知,最終導致面臨反托拉斯的訴訟或處罰。尤其在現今產業局勢展開變革之際,在永續經營與綠色經濟的概念下,企業的經濟活動跨出過去熟悉的經驗範圍,更是容易誤踩紅線。

日本指出減少碳排時 可能涉及反托拉斯法違法行為

有鑑企業對競爭法規的遵法需求與日俱增,日本公平會在二○二三年發布了「グリーン社会の実現に向けた事業者等の活動に関する独占禁止法上の考え方」(邁向實現綠色社會的事業活動獨占禁止法指南),針對企業在實現綠色經濟的過程中可能產生涉及反托拉斯的疑難,區分成「不構成違法的行為」、「構成違法的行為」、「需要注意的行為」三大類,並就每類問題提供假設案例,讓企業可以透過該指南了解其經濟活動可能會有哪些行為涉及競爭法問題,此外也提供企業初步的判斷框架和諮詢途徑。

例如:在聯合行為方面,關於「構成違法的行為」中,舉出以下在減少碳排時會涉及反托拉斯的經濟活動:

一、溫室氣體減量費用徵收的共同行為:企業發現減少碳排各項措施的實施,將導致成本增加到一定程度,因此共同決定將該成本轉嫁給交易相對人。

二、產量限制:為了直接減少產品製造過程中產生的碳排,競爭同業間針對相關產品的生產量加以討論,並進行產量的分配。

三、聯合處置生產設施:企業為減少碳排,考慮將現有生產設備更換為採用新技術的設備,但針對處置哪些現有生產設備及處置的時間等,與同業相互溝通共同決定。

四、技術發展的限制:企業開發減少碳排放的技術時,在競爭同業間相互交換各自的研發狀況信息,用以避免在新技術開發方面的競爭程度上升。

此外,在獨家交易方面,該指南也舉出案例,例如:當企業開發出與先前的產品相比之下,環境負擔較低的新版本產品時,為了確保新版本產品在市場上的需求,企業有可能強制要求其經銷商今後有不得再銷售競爭品牌的商品。這種要求即是一種獨家交易限制,倘若產生了封鎖效果,讓這些競品在市場上無法找到替代購買者,便有違法的風險。

以上行為,當非僅只存在於日本,在我國也很可能發生。不過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尚未公布類似的指南,因此企業在進行經濟活動的調整與變革時,更應注重諮詢競爭法上專業意見,以避免誤踩紅線。當然,本文也期盼公平會借鑑日本做法,訂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相關指引方針,為企業永續發展的路上提供一份助力。

本文作者歐陽弘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