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太平洋快訊




FTX 過去的荒唐行徑與無法提出債權人名單的原因

文:歐陽弘

[本文並非提供任何法律上建議,僅僅只是根據美國法院文件提出個人觀點,投資人應尋求正式的法律諮詢並謹慎判斷面對此一破產法重大事件應如何因應]

原本預計要在 11 月 18 日提出的前 50 大債權人名單遲到了。

這可說是意料中事,因為連原本應該要在聲請破產保護的第一天就應一併提出的聲明書,都遲了 6 天才提交給破產法院。專門處理重大金融舞弊案件與破產程序的律師 John Ray III,為了聲請破產保護而接任 FTX 新任執行長,但對於處理這次 FTX 的 Chapter 11 事件,充滿了無奈,他說,他從未見過如此失敗的公司治理以及完全欠缺可信任的財務資訊的情形。FTX 集團的很多公司,沒有適當的公司治理,尤其是在巴哈馬群島的那些。甚至,很多公司根本連董事會都沒有開過。但這可能還算是小事,因為令人不可思議的事實真的不少。John Ray III 整理出 FTX 的荒唐行徑大略如下:

1. 沒有可信任的財務報表:能夠獲得的財務報表資訊停留在 9 月 30 日,大部分都未經過會計師查核,但 John Ray III 說他可不相信這些財務報表,因為這些是前任執行長 Sam Bankman-Fried (是油炸銀行人嗎?…) 控制 FTX 時期所製作出來的,連這些財務報表顯示的是否為 9 月 30 日的資訊都令人懷疑。

2. 客戶的加密貨幣不在財務報表上:FTX 集團中作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是 FTX US (負責美國用戶) 和 FTX.com (負責美國以外的國際用戶) 這兩家公司,據說各自都擁有破百萬的用戶,但財務報表上無法顯示屬於這些客戶的加密貨幣數字究竟有多少。投資公司 Alameda Research 握有的資產可能是最多的,價值高達約美金 134 億,只是這種財報不能信任罷了。臺灣投資人能否取回投資金額,主要是要看 FTX.com,無從令人信任的財報顯示,截至 2022 年 9 月其擁有約美金 22.5 億的資產。另一方面,FTX US 則擁有約美金 13.6 億的資產,其他投資公司擁有約美金 15.2 億的資產。

3. 財務報表是由元宇宙中的會計師查核出來的:往好的面向看,FTX US 和 FTX.com 的財務報告曾經過會計師查核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投資人應該最關注的是 FTX.com,負責查核 FTX.com 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為 Prager Metis,但名律師 John Ray III 可從未曾聽聞過其名號。這也許是因為這家會計師事務所的營運中心位於元宇宙「Decentraland」中。John Ray III 直言,有關 FTX.com 的財務報告,是他最擔心的部分。至於其他兩個主要在負責投資的債務人公司,包括 Alameda Research 在內,財務報告則從未被會計師查核過。John Ray III 指出,FTX 基本上根本沒有會計部門,也未曾委外處理會計事務。

4. 現金究竟在哪裡也不知道:John Ray III 指出,FTX 根本沒有正確的銀行帳戶與其授權簽名人員的清單,也沒有足夠的銀行授信額度資訊。FTX 手上究竟還有多少現金,根本不清楚。看樣子,FTX 堅信有關加密貨幣去中心化管制的原則,所以對自己手上的現金 (法幣) 也沒有做任何中心化的管制。

5. 究竟有那些員工當然也不知道:John Ray III 很感謝在此患難時期仍留下來工作的員工,但他自己坦承,究竟現在 FTX 在全球有哪些員工,他根本不知道,也就是完全欠缺一個員工名冊的清單。FTX 原本連錢都不想管了,更何況是人。搞不好,這些員工也都在元宇宙中。

6. 拿公司資金給員工在巴哈馬買不動產:FTX 的資金,在巴哈馬給員工和顧問拿來買房子 (恐怕是渡假別墅吧…) 和個人用品。FTX 沒有將這些交易定位成借款性質,而且這些不動產直接被登記在員工和顧問的名下,連信託的概念都免了。不知道這是不是巴哈馬式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按,讓員工當人頭)。

7. 偷偷將 Alameda Research 放在自動結算機制外:Alameda Research 在 FTX 集團中扮演的角色原本就令人關注,但 FTX 連內部自動結算機制一開始就可以不把 Alameda Research 算在內,真的令人搖頭。至於 FTX 內部欠缺款項支出的控管機制,使員工的請款可透過線上的聊天軟體進行,由另外一組人以表情符號來核准支出等事情,相較之下,似乎不算是大條的瑕疵。在同樣的脈絡下,FTX 過去投資了數百億的資金在加密貨幣以外的資產上,但這些投資活動居然都沒有被留下任何紀錄,好像也完全不令人意外。

原本美國破產法是規定 FTX 旗下每一個債務人公司都應該要陳報前 20 大債權人名單,但 John Ray III 已先請求破產法院併案審理,合併為一案,並請求法院准許併案後只需要提出一份前 50 大債權人的名單。這應該就是早已意識到本案的不尋常。John Ray III 11 月 17 日陳報至今已發現 FTX 的荒唐行徑後 (其實還有更多),指出 FTX 對加密貨幣資產以及諸多關鍵敏感資訊,設有防衛機制,導致未獲授權的人強行進入可能會產生損失的風險,因此難以提出前 50 大債權人名單,恐怕需要另外申請法院的令狀才敢繼續挖下去。所以究竟誰取得參與這次 FTX 重整程序的入場券,仍拭目以待。

歐陽弘律師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律博士、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 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碩士
經歷:現任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AEA 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主席、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主委;曾任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文化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