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太平洋快訊




台開公司聲明啟事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邱于芸,於111年1月26日遭解除職務,不再具有台開公司董事長身分。然而,邱于芸女士卻於111年3月2日,先是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向保管台開公司大印之員工施壓,取得公司大印;接著,又違反《刑法》第217條第2項規定,「盜用」台開公司印章,並偽造文書,限制台開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嚴重侵害台開公司權益。對此,台開公司除已對邱于芸女士提出刑事告訴,並發函通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切勿配合辦理帳戶限制、變更印鑑。

台開公司發言人吳子嘉表示,台開公司之股東「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8月30日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派邱于芸女士當選為台開公司董事,並經台開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

直至111年1月26日,鴻生公司終止邱于芸法人代表職務身分後,邱于芸女士與台開公司之間的董事長、董事法律關係,均就此終止。依《公司法》規定,即便事後邱于芸女士對外自居為台開董事,實質上已遭解職。

吳子嘉表示,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台開公司內部訂有「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印、印鑑、印章製發保管使用注意事項」,針對公司大印保管使用規定,明訂「由台開公司行政部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未使用時應鎖於保險箱內,須使用時,則應填具用印申請書,經核准後用印」。

然而,已不具台開董事長、董事身分的邱于芸女士,於111年3月2日向台開公司保管公司大印之員工施壓,取得公司大印,已違反公司內控流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要求。

吳子嘉表示,不僅如此,邱于芸女士違反內控機制取得台開公司大印後,進一步違反《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7條第2項規定,「盜用」台開公司印章,行文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限制或私設台開公司帳戶,嚴重損害台開公司權益。

為此,台開公司聲明,《刑法》明訂,「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同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刑事判決,已肯認「公司負責人即使為最後核決權限之人,如不依公司印鑑管理辦法,私自刻製、保管、使用公司章及據以私設公司名義之銀行帳戶,均屬逾越權限之無權行為,與冒用無異,仍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犯行」。

吳子嘉表示,台開公司已針對邱于芸女士,提起涉嫌偽造私文書等罪之刑事告訴;同時,業已發函通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切勿配合邱于芸女士辦理台開公司帳戶限制或變更印鑑等事宜,侵害台開公司權益。(吳子嘉)